第四十七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可以召开全体会议、联组会议或者分组会议,进行专题询问。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