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七章 询问、专题询问和质询第四十七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可以召开全体会议、联组会议或者分组会议,进行专题询问。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6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