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七章 询问、专题询问和质询第四十六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询问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说明原因,在征得询问人同意后及时答复。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6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