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对重大建设项目、社会普遍关注的资金和项目采取视察、检查、调查等形式进行监督,要求本级人民政府责成审计机关对社会普遍关注的资金和项目、关系国计民生的资金和项目开展专项审计,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审计结果。

有关委员会可以采取听取汇报、调查、抽查等形式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编制与执行情况、本级财政预算和部门预算的编制、执行与决算情况、国有资产管理和政府债务管理情况开展监督。有关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或者有关专家提供咨询和技术服务。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