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实施的中期阶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规划纲要经中期评估需要调整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作出决议。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