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四章 财政经济工作监督第二十四条有效常务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和《云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确定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重点审查内容,按照有关时间要求开展监督工作。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6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