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6月至9月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

执行情况报告应当重点说明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决议、决定的情况。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