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四章 财政经济工作监督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6月至9月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执行情况报告应当重点说明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决议、决定的情况。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6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