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三章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第十四条有效提请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下列内容:(一)开展专项工作的情况;(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三)改进工作的主要措施。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6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