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三章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第十二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有关委员会应当汇总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书面交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6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