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有关委员会应当汇总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书面交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