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不动产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合法建造或者依法取得不动产但尚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城市公共空间和设施建设管理责任的单位等作为物业权利人,依法开展城市更新活动。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