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更新条例/第二章 城市更新规划第十八条有效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城市更新专项规划,以城市更新项目库为基础,组织市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编制本市城市更新年度实施计划。市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城市更新年度实施计划,按照职责对列入城市更新年度实施计划的项目投资、项目实施进度进行监督管理。项目实施未达到预期进度的,市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提出整改要求,督促实施主体做好整改落实。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