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统计人员依法履职保护机制。统计人员因拒绝、抵制统计造假受到打击报复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恢复其名誉、消除影响,恢复其原有职务、职级等相应待遇。

有关人员对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等行为进行过拒绝、抵制,但仍被迫参与统计造假并如实记录报告的,依法减轻、免予或者不予处分。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