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等符合条件的抚恤优待对象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抚恤金、补助金等抚恤待遇。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