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拥军优属条例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拥军优属工作及有关活动。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法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