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军队参加地方抢险救灾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装备、物资、器材等保障,派出专业技术人员指导部队的抢险救灾行动。

有关单位应当根据部队抢险救灾的需求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