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和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永定河流域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永定河流域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永定河流域保护相关资金投入,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永定河流域保护工作。

永定河流域实行河湖长制,分级分段落实相关保护责任。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