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永定河流域建立水生态监测机制,完善水生态评价指标。

水行政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按照职责建设永定河流域水生态监测设施,并进行日常监测。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