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禁止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从事捕捞活动。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方法进行捕捞。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