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市和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永定河流域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并保障其正常运行,提高城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

市和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永定河流域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和运维管理,因地制宜选择资源化利用、纳入城镇排水管网、集中处理等方式治理农村生活污水,防止农村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河道。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