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在永定河干流及其支流、永定新河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审批。

市和有关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对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监测和现场检查,必要时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联合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