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本市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严格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加强永定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