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永定河保护条例/第三章 防洪安全第二十五条有效永定河流域发生洪水时,市和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永定河防御洪水方案和本市防御洪水方案、超标准洪水防御预案等相关要求,执行国家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汛调度命令,统筹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抗洪抢险工作。永定河流域水位或者流量达到国家规定的分洪标准,需要启用蓄滞洪区时,按照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超标准洪水防御预案中规定的启用条件和批准程序,依法启用蓄滞洪区;启用蓄滞洪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拖延。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