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永定河保护条例/第三章 防洪安全第十九条有效禁止在永定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开展下列活动:(一)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二)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四)设置阻水渔具;(五)倾倒、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活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