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滨海新区应当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健全社会安全稳定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