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滨海新区应当建立健全涉外商事纠纷解决联动机制,探索开展涉外商事纠纷调解工作。

支持仲裁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在滨海新区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仲裁业务,提高商事纠纷仲裁专业化水平和国际化程度。支持境外仲裁机构在特定区域内与本市仲裁机构合作,开展涉境外仲裁业务。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