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赋予滨海新区更大的自主改革创新权。滨海新区应当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加强改革系统集成,聚焦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探索创新相关管理措施,发挥改革先行先试作用,创造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