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滨海新区应当推进陆海统筹协同发展,大力发展海工装备、船舶制造等海洋经济,积极发展海洋能源、海洋生物、海水淡化等蓝色产业,推动国家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建设,加强海洋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