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滨海新区条例/第三章 改革创新第二十四条有效滨海新区应当支持航运服务业发展,培育航运服务新生态,建设国际航运服务集聚区,发展航运总部经济,推动航运物流、航运金融、航运保险、航运法律服务、航运文化、航运科技等发展,提升航运服务质量。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