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滨海新区应当融入和服务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建立健全区域创新体系,强化区域协同创新和产业协作,完善创新功能互补机制,构建产学研协作新模式,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
本市推动先进制造业与北京科技研发能力更好结合,支持建立完善滨海新区与北京科创园区协同创新、产业协作、利益共享等机制,推动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算力基础设施共用,支持滨海新区积极承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本市支持天津滨海—中关村科技园高质量发展,复制用好北京中关村改革创新经验,构建类中关村创新创业生态系统,培育创新科技发展空间,打造北京创新资源在天津高质量转化优质承载地。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