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效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支持、配合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便利条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况对受援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对法律援助人员复制相关材料等费用予以免收或者减收。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受援人减收或者免收公证费、鉴定费。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