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条有效法律援助人员应当自法律援助事项办结之日起30日内,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办理情况报告等结案材料。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结案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援助补贴;审查不合格的,应当要求其补正。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