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自法律援助事项办结之日起30日内,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办理情况报告等结案材料。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结案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援助补贴;审查不合格的,应当要求其补正。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