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
法律援助人员在法律援助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或者怠于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二)擅自终止提供法律援助;
(三)收取受援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泄露法律援助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五)发现受援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时,不按照规定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