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口岸服务条例/第五章 口岸环境保障第三十六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口岸主管部门应当协同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以及口岸查验机构,引导国际货运代理、报检报关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健康发展,规范经营行为,加强对中介服务市场的监管。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