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要求,统筹推进全省口岸建设和发展,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权限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口岸建设和发展工作。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