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口岸服务条例/第三章 口岸运行与发展第二十二条有效口岸建设、查验保障和运行维护等经费按照规定由口岸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担的,应当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口岸临时开放所需经费,由口岸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口岸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口岸贸易增长与口岸建设资金支持挂钩机制,构建多渠道投融资的口岸发展保障模式,吸引和鼓励社会资本依法参与口岸建设和发展。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