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口岸服务条例/第三章 口岸运行与发展第十八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口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口岸查验机构、省级有关部门定期对口岸建设运行、通关便利、产业发展、社会效益和安全防控等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运用于示范口岸建设评价、省级口岸建设资金补助等方面。根据评估情况,口岸需要整改或者退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