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建设项目擅自占用省级重要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湿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按照违法占用湿地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