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年初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上年度湿地保护情况。湿地的保护、修复和管理情况,应当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对破坏湿地问题突出、保护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