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有效鼓励开展符合湿地保护要求的生态旅游、生态农业、生态教育、自然体验等活动,适度控制种植养殖等湿地利用规模。鼓励企业、公益组织等社会力量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市场规则,购买湿地生态产品和服务;鼓励开展湿地碳汇监测、评价、交易等活动,拓宽湿地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