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省级重要湿地保护的财政投入,加大对省级重要湿地所在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因生态保护等公共利益需要,造成湿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给予补偿。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湿地生态保护补偿办法,明确补偿范围、补偿对象、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等内容。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