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第九条有效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告知其有权约见值班律师获得法律帮助,并依法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阅卷、会见等提供便利。有条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可以设置值班律师专门办公区域和会见室。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