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法律援助机构依托街道(乡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居(村)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社区的法律援助服务网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劳动仲裁机构、交通事故处理部门等法律援助需求集中的场所设置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者联络点,提供法律咨询、代收法律援助申请材料、代拟法律文书、宣传法律援助制度等服务。

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受援人,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提供上门服务。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