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将养犬管理纳入社会综合治理体系,建立执法联动机制,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养犬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