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养犬管理遵循管理与服务相结合、政府监管与养犬人自律相结合、基层治理与社会各方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本条例所称养犬人,是指饲养、管理犬只的单位和个人。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