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行为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军用犬、警用犬、应急搜救犬等特种犬只,科研机构、专业表演团体、动物园等饲养的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