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行为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军用犬、警用犬、应急搜救犬等特种犬只,科研机构、专业表演团体、动物园等饲养的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