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十二条有效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办理养犬登记;(二)查处违规饲养、出售烈性犬、大型犬行为;(三)处置狂犬;(四)查处无证养犬、不按规定携犬出户等行为;(五)查处犬只扰民、放任或者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等行为;(六)监督管理犬只收容、留检场所;(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