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养犬行为进行劝阻、制止、举报、投诉。

公安、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城市管理执法、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方式,及时处理举报、投诉。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