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城镇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车集中充电设施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设置电动车集中充电场所和充电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
(二)配置符合要求的消防设施、可视监控设备等;
(三)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加强日常检查、巡查;
(四)负责充电设施的维护检修,及时消除设施故障和火灾隐患,保证充电设施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五)设置醒目的消防安全警示标志,引导电动车规范充电;
(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地方法规 · 吐鲁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