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职责。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城镇居民住宅小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按照规定做好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吐鲁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