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大对城镇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建设的推进力度。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城镇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城镇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建设,完善城镇居民老旧住宅小区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设置。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城镇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车充电服务价格、电动车及其电池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
应急管理、公安、教育、发展改革、商务、生态环境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城镇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吐鲁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